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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輔導處】轉知~衛生福利部重申各機關(構)人員於執行勤務時,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,應依自殺防治法相關規定,至衛生福利部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。

發布日期 : 2026-01-23 最後更新日期 : 2026-01-23
重申本校人員於執行勤務時,如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,應依規定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作業。

說明:
一、依據自殺防治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,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學校人員等相關業務人員,於執行業(勤)務時,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,應於24小時內,至衛生福利部建置之「自殺防治通報系統」進行通報。
二、上述通報義務不僅限於法條例示之人員,凡執行相關業務之人員,均屬適用範圍。
三、如遇個案僅表達自殺或結束生命之想法,尚未有具體計畫與行動者,請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「自殺意念者服務及轉銜流程暨資源盤點手冊」辦理。

相關連結:
🔗 自殺防治通報系統:
https://sps.mohw.gov.tw/Account/IndexInform

🔗 自殺意念者服務及轉銜流程手冊:
https://dep.mohw.gov.tw/DOMHAOH/cp-4902-58377-107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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