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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「新竹縣政府受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案件作業流程圖及應注意事項」1份,請查照。

發布日期 : 2025-10-02 最後更新日期 : 2025-10-02
一、依據本府政風處114年9月24日案陳事項辦理。

二、公益揭弊者保護法(下稱本法)業於114年7月22日正式施行,依本法第4條規定,公部門之政府機關(構)主管、負責人、首長或其指定單位、人員均為受理揭弊機關,請各機關受理民眾檢舉及揭弊案件時,依下列事項依序檢核,並參考附件範例格式辦理。

(一)檢核是否符合應適用本法之揭弊要件(附件1):

1、案件是否屬於具名檢舉。

2、檢核揭弊者、被揭弊者是否屬公部門人員及檢舉內容是否符合本法第3條之揭弊範圍。

3、檢核揭弊者是否符合通報程序,是否僅向第4條第1項各款之第1層受理機關進行揭弊;如先向第6條第1項之第2層人員或法人提出者,該第2層人員或法人是否依該條第3項於10日內轉由第1層受理機關辦理。

4、檢核揭弊內容是否有受保護之實益。

(二)受理通知義務:上述檢核項目如有其中一項不符,則不適用本法揭弊者保護程序,依原受理檢舉案件相關程序辦理;如完全符合,受理機關應依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於20日內通知揭弊者受理案件,至遲應於揭弊者促請辦理後於10日內通知(附件2)。

(三)移轉權責機關:

1、如經檢核係屬揭弊者保護案件,惟受理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屬其主管事項時,應依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將案件移送該管權責機關或單位(附件3、附件3-1),移轉案件須以分繕公文或另行單獨通知揭弊者案件業經移轉(附件4)。

2、案件移轉權責機關時應以密件雙封套郵寄(交換),並於內封套註記「本案為揭弊案件,應由有權人員或經指定人員拆封,並請注意保密相關規定」等文字。

(四)揭弊者保護義務:為避免洩漏揭弊者身分致觸犯本法第15條相關刑責,製作相關檢舉紀錄時,除揭弊者表示放棄保密措施外,應製作真實檢舉紀錄(附件5),並製作化名檢舉紀錄(附件6)及真實年籍對照表、封套(附件7、8)。另真實檢舉紀錄或真實年籍對照表應記載揭弊者有無本法第18條不得領取揭弊獎金之條件。

(五)辦理結果通知義務:受理揭弊機關應於受理後6個月內將調查結果通知揭弊者,如未於前開期限內辦理完畢仍應通知,至遲應於民眾促請辦理後於10日內通知(附件9)。

三、檢附公益揭弊者案件處理流程圖(附件10)供參,案內相關範例文稿置於本府政風處官網/業務專區/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專區項下,請自行下載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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