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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教務處】轉知--本縣115年語文競賽第二次修正實施計畫

發布日期 : 2026-07-04 最後更新日期 : 2026-07-04
本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:

(一)競賽員資格及限制規定修正為:凡曾於近三年(112年至114年)獲得全國語文競賽該項該組特優(111年至113年試辦讀者劇場除外),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。

(二)本土語作文之競賽內容規範及時限:

1、競賽內容規範

(1)國語

甲、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。

乙、文言、語體不加限制,但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。

丙、應使用標準字體,並詳加標點符號。

丁、限用藍、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。

(2)臺灣台語、臺灣客語(僅限社會組)

甲、題目均當場公布。

乙、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。

丙、應詳加標點符號。

丁、限用藍、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。

詳細資訊請參閱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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